资助工作
关于开展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郑轻院【2008】67号)精神,现就2013年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为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23日。
二、各院(系)要严格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郑轻院【2008】67号)成立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在校生评议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人员需调整的院(系),请于2013年9月13日前将调整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的名单分别报送至东风校区和科学校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3级新生评议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名单请于2013年9月23日前上报。
三、认定标准: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1、一般困难1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
2、一般困难2档: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和住宿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的。
3、一般困难3档: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1、特殊困难1档:孤儿且无任何经济来源的。
2、特殊困难2档:学生为单亲家庭,经济来源困难的;父母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导致家庭劳动力不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就业的。
各院(系)可参照认定标准各档次,对本院(系)困难生进行排序。
四、在校生具体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1、个人申请阶段(9月2日—9月6日)(9月13日—9月17日)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学生要登陆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在“我的困难认定”栏目中在线如实填写申报。
2、民主评议阶段(9月9日—9月12日)(9月18日—9月21日)
(1)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2)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线申请情况和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生在线申请、《申请表》和《调查表》三者缺一不可,且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盖章真实有效。如三者内容不一致或某一项缺失,该生不能被认定为困难生。
3、审核公示、数据录入阶段(9月22日—
(1)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时间全校统一为9月22日—9月27日,2013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时间全校统一为9月27日—10月10日。
(4)公示期结束后,各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电子版发至xsc@zzuli.edu.cn,由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在学校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5)各院(系)将审核公示后的学生数据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24时。
5、汇总上报阶段(10月14日—10月16日)
(1)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调查表》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3)各院(系)上报困难生认定总结报告一式一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切实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和时间表开展认定工作确保整个认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各院(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不公示或公示时间不足,将取消本院(系)资助工作和负责资助工作人员评优评先资格。
3、各院(系)在评选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争优不争贫,要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
4、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1)受到院(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3)每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生活奢侈浪费,消费行为与个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者;
(5)在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6)其他院(系)认定不能享受资助的。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年8月31日